5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为最高法)发布《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为《意见》),对于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、未成年人犯罪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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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受关注的是,《意见》明确表示,强调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依法贯彻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针,坚持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原则,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、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,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。对于主观恶性深、情节恶劣、危害严重,特别是屡教不改的(未成年人罪犯),绝不姑息纵容,坚决依法惩治,确保司法公正。
有声音指出,《意见》针对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措辞严厉,似乎是从严判决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号。不过,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贞会眼中,多年以来贯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原则依然没有动摇。
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肯定更重?
《意见》出台以后,对未成年人罪犯“绝不姑息”“坚决依法惩治”等词条引发讨论。
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申对记者说,除最高法出台的《意见》。近几年,我国《刑法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做过调整。
付申表示,在2021年3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十一》施行以前,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修正案施行后,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该修正案打破了以往“14岁以下绝对无刑事责任”的情况,将我国刑法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12岁。
但是,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,不能简单地理解为“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肯定会比以前更重”。
付申结合近年来曾代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记者表示,在《意见》出台以后,对于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影响不大。但是,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情节比较恶劣的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案件,在判罚结果上可能会出现从重的趋势。
付申介绍,种种案例表明,仅靠刑法打击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,需要全社会各方联动,进行综合性、全面性的治理和预防,这也是《意见》所希望推动的政策效果之一。
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薛宁远律师则认为,这项新增法条与本次《意见》出台可以结合起来看,“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有了新的理解和措施。”
薛宁远说,不管是《刑法修正案》,还是本次的《意见》,其中涉及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内容里都包含了许多具体的、严格的前置条件。比如规定了适用范围是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”等具体罪名,以及“主观恶性深、情节恶劣、危害严重”等严重情节。“并且,相比成年人,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还多了一道程序,就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。”
明确从严处理学生欺凌行为
上世纪90年代,我国制定、实施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,被称为“两法”。王贞会介绍,两法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,
“近年来,我国陆续又发布了多部法律法规,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持续多方位关注。”
王贞会介绍,2021年,教育部发布了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,针对学校场景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做了较全面的规定,对于解决学生欺凌、校园安全等问题,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。
2022年1月,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实施, 从法治层面把家庭教育确立为国家事务,明确了父母和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。从此,对未成年人“养而不教、监而不管”的惩戒有了法律依据。
2024年1月,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正式实施,针对网络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暴等问题,提供了较全面的规定。
王贞会认为,《意见》的发布,说明下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的工具箱又进一步扩大。“《意见》微观上有可操作性,宏观上有指导性,为相关工作带来了新思路。”
《意见》对许多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问题的处理做了详细说明,比如明确要求了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、民事、行政“三审合一”。王贞会介绍,此前,许多地方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散在各个业务庭,刑庭、民庭、行政庭分开审判,虽然有地方探索了“少年法庭”等形式,但总体上还是形不成合力。如果此后加大力度普及未成年人案件“三审合一”,将会进一步夯实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一种新的内在的法律逻辑。
河北霸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邓琳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,“三审合一”可以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,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行政和刑事的问题;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,回溯孩子的家庭和学校教育都出了哪些问题。“这样办一个案子,不仅保护了一个孩子,而且能够发现更多问题,让更多孩子受益。”
“本次《意见》的另外一个亮点,还在于明确了从严处理学生欺凌。”王贞会说,《意见》中明确规定,学校、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,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。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“这扩大了学生欺凌现象的责任主体,促进了更多机构和组织参与到反校园欺凌的工作中来。”
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会变”
1991年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通过,对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、感化、挽救,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被正式确定。王贞会表示,多年以来,该原则一直贯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。即便近几年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做出种种调整,其目的还是为了挽救未成年人。
王贞会说,近年来,各地法院披露过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其判决结果多符合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原则。比如最高法曾公布,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,未成年人贾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违规借贷30万元。最终,法院考虑贾某成长过程中监护人缺失、案发后积极退赃等因素,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,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但是,一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,也曾引发公众重新审视“惩罚为辅”原则。比如2023年,湖北某未满12岁儿童将某4岁儿童诱骗至菜园,并将后者推入粪缸致死。最终,因凶手未满12周岁,无刑事责任能力,该案作撤案处理。
王贞会认为,偶发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是个例,针对未成年人犯罪,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短时间内不会改变。
但是,现阶段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仍面临不少挑战。“比如少年审判人员数量较少、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。”王贞会说。
“中国法院报”曾发文指出,鉴于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, 审判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,还应具备一定社会学、心理学、犯罪学知识储备,属于稀缺的“复合型人才”。此外,少年审判人员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、精力从事依法裁判之外的综合性事务,比如家庭关系梳理、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等。“这进一步加剧了少审法官稀缺的状况。”
中国法院报还指出,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,地区少年发展状况不同,各地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存在差异化,少年审判机构建设不统一、发展不均衡。由此带来的司法理念不统一、裁判标准差异化、机制运行不顺畅等现象也亟待解决。
王贞会告诉记者配资专业在线配资炒股,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,只有社会、家庭、学校、政府、法律部门形成合力,才能促进相关工作向精细化、高效化继续前进。